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炼钢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炼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炼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炼钢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