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法律的贯彻落实,榕小环结合工作实践,为您解读部分关注度较高的条款,提高社会各界对这部法律的认识,使社会公众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熟悉法律要求,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第一篇,来了解一下土壤环境监测、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之间的关系
《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制度、详查制度,以及土环境监测制度。土壤环境监测其中包括重点监测制度。
关于土壤环境监测制度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土壤环境监测规范,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
土壤环境监测是环境监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土壤环境监测”是指通过对影响土壤环境质量因素的代表值的测定,确定环境质量(或污染程度)及其变化趋势。一般包括布点采样、样品制备、分析方法、结果表征、资料统计、环境质量(或污染程度)及其变化趋势评价等技术内容。实践中,土壤环境监测更多是对背景点和基础点的监测,观测和分析土壤环境的长期变化趋势。
土壤环境监测的重点污染物应是对人群健康和维持生态平衡有重要影响的物质。土壤环境监测一般可以分为全国区域土壤背景、农田土壤环境、建设项目土壤环境评价、土壤污染事故等类型的监测,所以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考虑到不同类型土壤环境监测的需要,科学合理地加以规划。
关于土壤重点监测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是对农用地地块和建设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的规定。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对土壤污染高风险的重点地块进行监测,掌握土壤污染状况,提高防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实践中,土壤重点监测更多是对风险点的监测,重在及时发现风险、发现问题。
关于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详查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业、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通常不易被发现,治理修复起来也比较困难。通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可以了解土壤资源在质量方面的家底,为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打好基础。
在开展全国性土壤污染状况普查的基础上,还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区域性、系统性的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详查是在普查基础上进行的更详尽、更具体的调查。关于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要求,可以由组织开展详查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防治土壤污染工作的需要来决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不管是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还是详查,点位超标率不代表土壤污染的面积和分布。发现超标点位的,需要划定调查单元,开展加密监测,最后才能得出受污染的土壤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