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竣工验收企业所需准备材料:
1、建设单位要求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书面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国家环保总局制)
3、监测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4、环评文件及批复。
5、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报告及环保管理制度(包括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环保管理系统。
6、环保治理设计方案和治理工程合同。
7、项目总平面图、污水排放管网图。
8、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证明。
9、污控科同意危险废物处理审批单。
10、环保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验收条件
符合试生产应具备的条件
1、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安装等,委托有资格的单位,并按照环境影响审批批复意见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设计方案的要求建成。
2、设置标准化排污口(如批复要求须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具备监测采样条件,排污口设置专门标志。
3、未有不合理短路排污口。
4、竣工资料和图纸真实准确。
5、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安装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提示或警告标志和建设相关防护设施。
竣工验收合格应具备的条件:
1、污染防治设施经负荷试车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污染物排放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提出的要求,验收检测结果达标。
2、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且可恢复的环境已经的都恢复。
3、污染防治设施能够确保正常运转,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
4、培训的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到位,已建立规范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5、完备的试运转操作记录。
6、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设施要有环保提示(警告)标志并建设规范的防护设施。